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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31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刑,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6万余元

发布时间: 2019-12-20 21:24  关注度:1908评 论  转 发  收 藏  打 印
导读:12月19日,洪泽区法院把庭审搬到洪泽湖边,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公开宣判。31名被告人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承担16万余元的生态修复费用。

淮海晚报讯:12月19日,洪泽区法院把庭审搬到洪泽湖边,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公开宣判。31名被告人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承担16万余元的生态修复费用。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期间,吕某等25名被告人明知是禁渔期、洪泽区南三河水域为禁渔区的情况下,仍多次在该水域使用多层拦网等渔具非法捕捞。其中,吕某非法捕捞水产品1857.65公斤,非法获利人民币8925元,其他被告人中,最少的非法捕捞31.45公斤。另外,吴某等6名被告人明知上述水产品为非法捕捞所得,仍予以收购,数量达25250.45公斤,价值17万余元。

洪泽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等25人的行为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及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吴某等6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31名被告人中,有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一个月到八个月不等刑罚,均适用缓刑;其他被告人被判处了一千元到三千元不等的罚金刑。

在判令31名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洪泽区法院依法支持公诉机关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主持调解,31名被告人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6万余元,并全部赔偿到位,到来年春季用该款项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

■通讯员 鲁海军 陈子妍,淮海晚报记者 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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