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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县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0-02-13 19:42  关注度:2578评 论  转 发  收 藏  打 印
导读:涟水县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为全面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确保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管控扎实有效,现通告如下: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镇街、村居为疫情防控期间出租房屋排查管控“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统筹会同社区民警、网格员、挂钩机关党员干部,以“分片包干”形式。对本辖区出租房屋、流动人口进行全面摸底、登记核查,加强承租人员防控管理,特别是严管严控来自重点疫区的外来承租人员。

二、履行业主监管义务。房屋出租者(单位)、旅馆业主为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管理的具体责任主体,对入涟返涟承租人、旅客个人信息、健康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及时全面登记,第一时间向村居报备并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宣传。

三、主动申报登记备案。所有入涟返涟承租人员,须向所在社区或用工单位申报登记,如实报告本人活动轨迹、同行人员等情况,并下载“健康状况主动申报”手机APP,每日2次如实提交健康状况。

四、严控来涟流动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出租人一律禁止房屋对外租赁,一律不得将房屋出租给重点疫区人员,一律要求来自省内外疫区租客近期不得返涟。

五、坚决杜绝房屋群租。房屋出租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一律不得将房屋出租给多人居住,复工企业一律不得承租房屋用于多人居住。各村居从严开展群租房屋排查登记,发现一起,坚决依法查处一起。

六、做好及时就医就诊。房屋出租人(单位)在所属村居疫情防控统一安排下,全面加强承租人日常管控,对有发热症状的承租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村居或用工单位报告,及时送医就诊治疗。

对违反通告规定,出租房屋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或者承租人不听劝返、隐瞒谎报个人信息、漏管失控等问题的,严格按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监管主体、责任人责任。

涟水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社会防控组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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