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淮安新闻 > 关于淮安三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20041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关于淮安三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20041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 2020-07-11 09:36  关注度:2457评 论  转 发  收 藏  打 印
导读:2020年4月13日,淮阴区辖区淮安三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院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致一名作业人员死亡。

2020年6月24日,淮阴区安委办印发淮阴安办〔2020〕48号文件,对淮安三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4·13”物体打击事故进行了通报——

2020年4月13日,淮阴区辖区淮安三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院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致一名作业人员死亡。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报警、报120等。淮阴区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有关人员至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农科园管委会有关人员指导督促企业及时做好善后工作,至4月15日善后工作结束。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淮阴区政府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查验分析,全面查阅了台账资料,询问调查了与事故相关的人员,并调取了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调阅了公安机关的调查及司法鉴定等材料,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经调查,该事故是一起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一人,属于一般事故。有关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处理结果如下:

1、三商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个人,已由淮阴区应急管理局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给予11.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陈益红:作为对发包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淮阴区应急管理局已对其给予1.0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丁承凡:作为对发包行为直接负责的责任人,淮阴区应急管理局已对其给予1.0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郑国兵:作为三商公司找来的小包工头,无任何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特别是工商营业执照和建筑施工方面的资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劳动组织不合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二十条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由淮阴公安分局立案并取保候审,拟追究刑事责任。

5、直接监管负责人:已由淮阴区纪委监委立案调查;

6、事故企业条线相关分管人、部门负责人:已由农科园主要领导对其实施约谈。

安全生产责任大于天,必须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 !

附文件全文:

(来源:古楚平安哨)

声明:淮安114网(www.0517114.net)所刊载的新闻资讯均来源于互联网新闻网站,淮安114网不生产、不制造新闻,仅为淮安本地网民提供新闻索引服务。如有侵犯您的的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核实情况后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