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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至2019年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案占淮安市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至少六成

发布时间: 2020-09-30 09:59  关注度:1428评 论  转 发  收 藏  打 印
导读:10月1日既是中秋国庆双节,也是《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区域的通告》正式实施之日。9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情况,呼吁社会公众响应政府政策,增强交通法治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

淮海晚报讯:10月1日既是中秋国庆双节,也是《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区域的通告》正式实施之日。9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情况,呼吁社会公众响应政府政策,增强交通法治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

据市中院速裁庭庭长李玲通报,近年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成为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类型。2017至2019年,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案件占比分别为70.21%、68.92%、63.74%,虽然有逐年下降的趋势,但总量仍然较大,目前仍占据着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至少六成。

会上,市中院速裁庭法官王纯解读了一些典型案例。吴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董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董某受伤及车辆损坏,事发时董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上载有两名儿童,后董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以吴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经施划人行横道线的交叉路口时疏于观察、未让右方向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认定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无责任。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1名12周岁以下的人员,受害人董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搭载两名儿童行驶在机动车道,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吴某的责任,故认定吴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剩余20%责任由死者董某自负。王纯解释,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并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受害人违反交通规则搭载两名儿童,对自身损失负有一定责任,故适当减轻了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融媒体记者 傅停停,通讯员 赵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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