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一男子在安徽明光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
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提起公诉。其中,被告人吴建山,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淮安盱眙人。
事实经过:2020年4月5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吴建山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苏A×××××中型普通客车在明光市S309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6KM+133M处,因驾驶不慎,撞到前方同向步行的行人王某,造成王某当场死亡、客车损坏。经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建山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吴建山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建山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建山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建山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建山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吴建山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吴建山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建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来源:淮安零距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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