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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区龙窝巷内一幼童不慎落入文渠溺亡,父母将施工方及建设方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 2020-10-13 18:31  关注度:1823评 论  转 发  收 藏  打 印
导读:2019年11月9日,淮安区龙窝巷内一幼童不慎落水溺亡,令人痛心!事发后,其父母痛不欲生,认为当时参与文渠治理的施工单位导致河道整体水体变浑浊、水位上涨、未设立警示牌是致使女儿果果不幸死亡的罪魁祸首,应当对果果的死亡负责赔偿。夫妻俩一纸诉状将施工方上海市某公司以及建设方淮安市某部门告上法庭,索赔58万元。

2019年11月9日,淮安区龙窝巷内一幼童不慎落水溺亡,令人痛心!事发后,其父母痛不欲生,认为当时参与文渠治理的施工单位导致河道整体水体变浑浊、水位上涨、未设立警示牌是致使女儿果果不幸死亡的罪魁祸首,应当对果果的死亡负责赔偿。夫妻俩一纸诉状将施工方上海市某公司以及建设方淮安市某部门告上法庭,索赔58万元。

据法庭查证,文渠治理始于2018年,上海市某公司中标后于2019年10月开始进行包括河道截流、河道内建筑垃圾清运、河道清淤等工程,其有明确的施工范围,并不包括事发地点河段。

庭审中,双方唇枪舌剑,各说各的理。上海某公司辩称:虽然公司负责对文渠河道内进行综合整治,但文渠河道贯穿大半个淮安城区,事发地点不在公司项目范围之内,且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施工方应当设立防护栏或警示标志。

据了解:方某、袁某夫妇于2016年以来一直租住在淮安区文渠旁边的一个院子里,随着2018年5月女儿果果的出生,方某夫妇准备另觅一处租房,但选来选去仍然觉得这个院子挺好,于是有意租赁该院落内其他房屋。

夫妻俩平日主要是方某工作,袁某照顾女儿。2019年11月9日,袁某带着女儿在该院落内看房子的时候,随手将刚会走路的果果放在院子里,自己一个人四处查看房屋情况,但当她返身寻找果果的时候,却发现女儿不知去向。

在四处寻找女儿无果后,袁某报了警。警方赶到现场,立即组织人力四处寻找,并怀疑果果很有可能不幸坠入院子后面的文渠内。在龙窝楼施工师傅及路人的帮助下,终在文渠内摸索到孩子幼小的身体........

被告辩称:果果当时不过是一岁多的幼儿,就算设立警示标志她也无法辨识。关于方某夫妇指控因施工导致水质浑浊和水位上涨的因素,并非导致果果死亡的直接原因,无论文渠河水是否上涨或水质是否浑浊,对于仅有一岁多的果果都具有危险性。

被告还指出:方某夫妇指责施工方及建设方未尽到安全责任的说法不靠谱,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方某夫妇在该院落居住多年,应当对周围环境存在危险因素有所了解,但事发时袁某作为监护人并没在果果身边,足以证明袁某对果果监护不力,是导致果果拖离监护发生意外死亡的主因。

经过法庭举证、质证后,一审法院最终支持了被告方的辩护意见,认为导致果果溺水死亡结果的主要因素是方某夫妇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方某夫妇应当自行承担果果溺水致死的后果,承担全面民事责任。

一审宣判后,方某夫妇不服,遂上诉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淮安区法院2020年10月12日消息,淮安市中院日前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了方某夫妇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女儿不幸死亡伤心痛苦完全可以理解,但毕竟还是要依法索赔、依法维权,绝不可“谁死谁有理”,“告天告地告空气”,这样不仅于事无补,还会破坏社会法治氛围。本案两审均驳回方某夫妇的诉讼,是法治进步的一种表现,避免了“和稀泥”,维护了法律的公正与尊严。

侵权损害赔偿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常见的法律问题,近年来,由于很多这方面维权的案件判决含糊不清,大部分都是为了息事宁人,抱着同情受害者的态度解决纷争,但并未达到预想的法律效果,反而滋长了“我死我有理、我老我有理、我弱我有理”的社会歪风,应当以公正的法律判决来肃清这种风气。

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也是社会的未来,呵护婴幼儿成长需要社会和谐安全的大环境,但同时作为婴幼儿监护人更是责无旁贷,应当细心守护,用心呵护,保证孩子健康快乐的成长,这样才能有效预防一切悲剧的发生!

(来源:今日头条@京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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