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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公开审理一起生产销售假牛肉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 2021-05-13 08:49  关注度:1575评 论  转 发  收 藏  打 印
导读: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马某俊与成某华经营牛肉批发生意期间,获取制作假牛肉的方法后,便在自己经营的小作坊中使用冷冻精瘦猪肉为原料,通过解冻、腌制、烧煮等工序,使用亚硝酸钠浸泡、添加标记为胭脂红、B牛肉味骨髓浸膏等多种材料加工成假半成品,并以牛肉的名义对外销售,销售价款共计1364512元。

今天下午14时30分,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诉马某俊、成某华等11名被告人生产销售假牛肉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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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马某俊与成某华经营牛肉批发生意期间,获取制作假牛肉的方法后,便在自己经营的小作坊中使用冷冻精瘦猪肉为原料,通过解冻、腌制、烧煮等工序,使用亚硝酸钠浸泡、添加标记为胭脂红、B牛肉味骨髓浸膏等多种材料加工成假半成品,并以牛肉的名义对外销售,销售价款共计13645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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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检测,其加工的半成品实质是猪肉,并非牛肉,且亚硝酸盐含量为201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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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告张某、陆某红等9人作为卤菜店、牛羊肉制品摊贩经营者,在没有审查马某俊、成某华经营作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小作坊登记许可证,也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将其从马某俊处购买的猪肉半成品,以牛肉半成品或经其再次加工后的卤牛肉,对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金额不等,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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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马某俊、成某华等11名被告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就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行为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以各自的销售额(马某俊、成某华)或进货额(其余9名被告)的10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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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没有当庭宣判,合议庭将在合议后择日宣判。

(来源:淮海晚报;记者:宋小青 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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