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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一市民买了辆新车居然是“二手”的,法院:退还购车款,并支付车价款3倍赔偿金

发布时间: 2021-12-04 09:35  关注度:1397评 论  转 发  收 藏  打 印
来源:​淮海晚报  作者:佚名  编辑:淮安114网字号:[超大]  [中型]  [标准]  [小字]
导读:买车对很多家庭来说是一件大事,绝大部分不太懂车的消费者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那么如果我们发现从4S店买到的新车其实是辆“旧车”,该如何维权呢?日前,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淮海晚报讯:买车对很多家庭来说是一件大事,绝大部分不太懂车的消费者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那么如果我们发现从4S店买到的新车其实是辆“旧车”,该如何维权呢?日前,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7月,市民刘某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名牌轿车,并与4S店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可当刘某满心欢喜将车开回家,并在后续为车辆办理牌照的过程中,意外发现他买的这辆车曾经购买过保险,并且办理过临时牌照。遇到这样的事,刘某也傻了眼,于是到4S店进行交涉,4S店这才告知刘某,其购买的这辆车,此前曾经出售给了王某。王某在购买该车辆后,为该车投保并办理了临牌,王某将车辆驾驶回家后的次日,又将车辆退还给了4S店。刘某认为,4S店在卖车时,没有告诉其实情,存在欺诈行为,经多次协商解决无果,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4S店退还购车款,并支付车价款3倍的赔偿金。

庭审中,4S店辩称车辆即使存在瑕疵履行的情况,也应当按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王某在购车后未实质使用该车辆,仅第二天便退回,刘某既然能够从公开渠道获得车辆的投保、办理证照的信息,涉案车辆就仍系新车。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4S店先将涉案车辆交付给了王某,涉案车辆就已归王某所有,王某还为车辆办理了临时车牌登记并购置保险,后又将涉案车辆退回,已经足以证明涉案车辆并非“新车”。

刘某与4S店之间的合同虽然是买卖合同,但刘某与4S店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买卖关系,双方同时也分别对应了市场主体中的消费者和经营者,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与调整。4S店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主动全面且真实地提供涉案车辆的信息。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4S店在与刘某的交易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致使刘某以新车价款购买了一辆“二手车”,4S店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刘某作为消费者的权利,故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承担3倍的惩罚性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4S店退还车主购车款,并支付3倍赔偿金。法官提醒,“3倍赔偿”系经营者实施欺诈销售行为的严重法律后果,该规定既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保护,同时也是对市场健康运行的必要保障。

■融媒体记者 王磊,通讯员 周凡人 卢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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