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淮安新闻 > 以案释法: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离婚时房屋应如何分割?

以案释法: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离婚时房屋应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 2022-08-16 14:35  关注度:1279评 论  转 发  收 藏  打 印
导读:陈某、赵某登记结婚以后,陈某的父母虽然以买卖的名义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过户给陈某、赵某,但两人并未支付价款,各方亦没有对房屋的所有权性质作出明确约定,故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案涉房屋实际系陈某父母对小夫妻俩的赠与。但考虑到房屋实则完全来源于男方父母,且价值超过200万元,而小夫妻俩婚姻持续时间也只有5年,故一审判令陈某给付赵某的房屋分割价款96万元偏高。二审最终通过调解结案,适当降低了未出资一方所得份额。

【基本案情】陈某(男)与赵某(女)于2014年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生育一子。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日,女方的父母提出必须将男方父母名下的一套房屋登记到小夫妻俩名下,否则不允许双方结婚。男方的父母遂在小夫妻俩办理结婚登记当日晚些时候,将自己多年前购买的一套房屋以买卖的名义变更所有权登记于小夫妻俩名下,小夫妻俩并未实际支付约定价款。2019年,陈某、赵某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婚生子由陈某直接抚养,赵某不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但对双方名下的该套房屋未进行处理。2020年5月,赵某提起离婚后财产诉讼,要求平均分割双方名下的该套房屋,某评估公司鉴定该房屋市场价值在220万元左右。赵某认为其应分得110万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小夫妻俩及双方父母的陈述,案涉房屋之前虽系男方父母所有,但在小夫妻俩登记结婚当日晚些时候转移登记至小夫妻俩名下,房屋虽然是以买卖的名义变更所有权,但各方对无需实际支付价款均心知肚明,故该房屋应当视为男方父母对小夫妻俩的赠与,应当作为小夫妻俩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考虑案涉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原因、男方父母将房屋赠与小夫妻俩的初衷、双方婚姻状况以及房屋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一审法院将该房屋判归陈某所有,并由陈某支付赵某房屋补偿款96万元。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以该房屋实际系其父母的财产,因对方胁迫才无奈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不支付赵某补偿款。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胁迫情形,但考虑该房屋来源及价值、双方婚姻关系仅持续5年、一审法院认定房屋补偿款过高的情况,最终调解由陈某向赵某支付房屋补偿款78万元。

【典型意义】《诗经》有言:“哀哀父母,生我劬劳……哀哀父母,生我劳瘁……”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父母为子女操劳一辈子是理所应当、天经地义的事情,包括子女结婚时,为其准备婚房、彩礼、嫁妆等。尤其是大多数独生子女在结婚时很难独立购买一套房屋,很多地方的习俗是由男方提供婚房,男方父母便主动或被动为孩子出资,有时甚至用尽一辈子的积蓄。因为存在特殊关系,大家对出资的性质往往没有明确约定。当小夫妻俩日后发生矛盾并离婚时,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应如何分割的问题一般争议较大,男方往往认为父母对该房屋也享有份额,而女方则认为是对小夫妻俩的赠与,房屋应当由小夫妻俩平均分配。

一、父母为子女结婚出资购房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小夫妻俩购房出资有多种情形,出资时间上分为登记结婚前或登记结婚后,出资数额上有部分或全款,登记形式上有登记于出资父母自己子女一方或小夫妻俩名下等。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出资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应看各方有无约定,即到底是借款、共有还是赠与,有约定的从约定。现实生活中,鉴于各方之间是非常特殊的关系,各方之间要么没有约定,要么只有口头约定,离婚时通常难以就是否有约定举证证明,故约定最好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其次,应看房屋登记情况与出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条司法解释第二款同时还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情形,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制和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的有关规定具体处理。结合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即通常情况下,不论婚前婚后,父母为小夫妻俩购房出资,若登记于一方名下的通常视为对单方的赠与,若登记于双方名下的通常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除外。这也符合民法典对不动产采用“登记生效原则”的有关规定,即产权证上的名字是谁所有权人就推定是谁。

二、分割房屋时需结合父母出资情况综合考量

既然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小夫妻俩名下通常视为对小夫妻俩的赠与。那小夫妻俩离婚时房屋究竟应该如何分割呢?

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应当均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就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父母为小夫妻俩购房出资,根本目的是为了小夫妻俩婚姻幸福长久。当小夫妻俩感情不睦离婚分割房屋时,若是父母出资数额或在房款中所占的比例较小,此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平均分配并无不妥;但若出资数额和在房款中所占比例均较大,有时甚至是全款,则应依据民法典第六条的“公平原则”,对父母出资一方予以适当倾斜。

当然,具体分割时,除考虑父母出资情况外,还应重点考虑小夫妻俩婚姻持续时间的长短,并从保护妇女、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综合进行考量,尽可能避免出资较大的一方陷入“人财两空”的局面,另一方面也要遏制“借婚姻索取钱财”的不良社会风气。

本案中,陈某、赵某登记结婚以后,陈某的父母虽然以买卖的名义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过户给陈某、赵某,但两人并未支付价款,各方亦没有对房屋的所有权性质作出明确约定,故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案涉房屋实际系陈某父母对小夫妻俩的赠与。但考虑到房屋实则完全来源于男方父母,且价值超过200万元,而小夫妻俩婚姻持续时间也只有5年,故一审判令陈某给付赵某的房屋分割价款96万元偏高。二审最终通过调解结案,适当降低了未出资一方所得份额。从婚姻应当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及从各方当事人的合理期待出发,二审调解的结果更加有助于树立良好的婚姻价值观念,更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作者:沙瑞新 陈浩;来源:淮海晚报)

声明:淮安114网(www.0517114.net)所刊载的新闻资讯均来源于互联网新闻网站,淮安114网不生产、不制造新闻,仅为淮安本地网民提供新闻索引服务。如有侵犯您的的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核实情况后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