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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说谎,淮安一男子被罚5000元

发布时间: 2025-03-28 09:04  关注度:413评 论  转 发  收 藏  打 印
导读:承办法官后与张某谈话,张某承认了自己的虚假陈述行为并提交悔过书一份,称自己因抱有侥幸心理才说谎,今后在诉讼过程中必定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因张某的虚假陈述行为,法院对其罚款5000元。

伪造证据、虚假陈述,不仅干扰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更可能导致裁判不公,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日前,清江浦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原告在法庭上对作为证据的事实作虚假陈述,最终因聊天记录被举证,其谎言被拆穿。

原告张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薛某诉至法院,称薛某未按期支付房款,现要求解除两方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薛某支付违约金6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案涉合同形式上是房屋买卖合同,实系代售合同,被告薛某身份为中介,并非买受方。可在庭审中,当承办法官询问张某是否知晓被告薛某系中介时,张某却予以否认。但随后,在薛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张某明确称呼其为“中介兄弟”,说明张某就薛某的身份及合同性质问题作了虚假陈述。

承办法官后与张某谈话,张某承认了自己的虚假陈述行为并提交悔过书一份,称自己因抱有侥幸心理才说谎,今后在诉讼过程中必定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因张某的虚假陈述行为,法院对其罚款5000元。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原告作出虚假陈述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若非被告举证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法院很可能根据现有证据情况,按照买卖合同关系审理并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法官提醒,诚实守信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原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诉讼中,当事人应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如实向法庭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任何试图通过虚假陈述干扰司法程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融媒体记者 王磊,通讯员 王淑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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